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沈阳杭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沈阳杭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5386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5723元;(2020年3月至2021年4月,按银行年率6计算)合计101109元。二、诉讼费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电梯维护保养合作关系。自2015年起,原告为被告管理沈河区五爱韩国城国际展贸中心的楼房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双方于2019年前连续签订了五份维修合同,但是被告每次合同履行都没有将维修费全部支付,至此累计拖欠维修费143386元。对于被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2日签订份还款计划。双方约定从2013年3月起分九个月还款。前八个月每个月还款16000元,最后一个月即2020年3月)还款15386元。原告按期开具发票,并及时交给被告。原告已经将发票全部开出交给被告,可是被告只还款三次,每次16000元,合计48000元,余款95386元在2020年3月后至今未付。对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欠款95386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5723元,合计101109元,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被告是多年电梯维护保养合作关系。自2015年起,原告为被告管理沈河区五爱韩国城国际展贸中心的楼房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双方于2019年前连续签订了五份维修合同,但是被告每次合同履行都没有将维修费全部支付,至此累计拖欠维修费143386元。对于被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款,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7月2日签订份还款计划。双方约定从2013年3月起分九个月还款。前八个月每个月还款16000元,最后一个月即2020年3月)还款15386元。原告按期开具发票,并及时交给被告。原告已经将发票全部开出交给被告,可是被告只还款三次,每次16000元,合计48000元,余款95386元在2020年3月后至今未付。对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欠款95386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5723元,合计101109元,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尚欠21986元发票,其它由于疫情原因从2020年开始我公司经营不善,一直与原告进行协商用其他方式还款,我公司尚欠余款95386元。 本院认为,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欠款95386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1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杭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95386元; 二、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阳杭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95386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原告沈阳杭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辽宁中屹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沈阳杭西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22元,应予退还23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2-01-0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