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九江国瀚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 九江信华集团有限公司 瑞昌信华建国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江信华集团有限公司、瑞昌信华建国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凌、被告九江国瀚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邓**、卢**保证金等款618万元及其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7年11月1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邓**、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13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1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610元,由被告九江信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瑞昌信华建国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张凌、被告九江国瀚实业有限公司共青城分公司共同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