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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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北南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工程职业学院 河北天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南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行唐通用航空机场土石方工程分包合同关于第七条第五项之合作协议》。 二、被告河北南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8年1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20万元保证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河北民安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393元,被告河北南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07元;被告***负连带责任。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河北南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