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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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溪市贵丰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61856.06元及利息(利息以2961856.0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26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262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8890元,被告贵溪市贵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