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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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联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安庆路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告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2.依法判决被告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万元。3.依法判决被告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5日安庆路达公司与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租用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的车间、场地用于陶泥加工生产、洗砂、制砂等项目,并约定租期、租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安庆路达公司投资7709175元,支付20万元履行保证金和50万元租金,开始购买设备,在安装调试设备过程中,上海保盈公司负责人找到安庆路达公司负责人,要求合作投资,经双方协商,2020年5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一、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责投资生产区域的场地平整、硬化以及水电安装,负责生产设备的定制,安装调试,负责洗砂原材料的供给,每2万吨结算一次,单价不高于31元;二、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240万元,签订本协议后支付100万元给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待生产线调试完成一周内,支付140万元。共240万元的投资用于购买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前期投入的场地资源及已调试完成的部分生产线。现场地原材料水洗砂(约2万吨),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只负责项目的经营管理,若砂销售不力,造成大量库存,不能继续生产,30天整改未能正常,则无条件退出;三、开工生产后水洗砂归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生产中的污水所压榨的泥巴和尾料归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所有,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生产过程中购买原材料的资金、工人工资;四、合作期限十年;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合同签订后,安庆路达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义务,上海保盈公司支付购买安庆路达公司前期投资100万元,生产线调试完成后,支付100万元,剩余40万元拖欠不给,该公司委派的生产管理人员不懂技术、消极怠工、阻止生产。2020年9月27日开始下令所有工人停工,拖欠工人工资,因农民工起诉、仲裁,影响恶劣,安庆路达公司垫付了农民工工资,上海保盈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出资,停水、停电、停产,拖欠租金100万元,致使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通知15天内不交租金就解除合同并扣押产品抵偿租金。安庆路达公司缴纳租金、水电费,支付工人工资及原材料费用,开始组织生产。2020年11月11日,安庆路达公司书面通知上海保盈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书》,上海保盈公司回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指使委派管理人员阻止生产。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解除合同,故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保盈公司辩称,一、鉴于原告安庆路达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严重损害被告的权益,同意解除与原告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已支付原告投资款200万元,前期支付的100万元是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而后的100万元是原告以资金不足为由要求我们给付的,剩余40万元未付是因为原告未将生产线调试完成,在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被告没有根本违约行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三、对诉讼费、律师费双方并无相关约定,故被告不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用。 原告安庆路达公司就其诉讼请求、被告上海保盈公司就其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原被告的营业执照、《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合作协议书》、《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回复,以及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证据,经当庭质证并经本院综合审查,符合证据的基本属性,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被告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前期投资明细及被告提交的生产日志,均系单方制作,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佐证,相对方亦不认可,本院均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5日安庆路达公司与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租用湖北兴荣陶瓷有限公司的车间、场地用于陶泥加工生产、洗砂、制砂等项目。2020年5月24日,安庆路达公司与上海保盈公司就上述项目达成合作协议,并签订《合作协议书》,对双方的责任义务、财务核算及利润分配、合作期限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上海保盈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向安庆路达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于同年6月2日向安庆路达公司支付前期投资95万元,同年7月1日支付50万元,同月22日支付50万元。后双方在生产线调试过程中,为剩余投资款的给付、设备产能、调试过程中产品分配,工人工资等事项产生纠纷,2020年11月11日,安庆路达公司书面通知上海保盈公司解除《合作协议书》,上海保盈公司回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保盈公司与原告安庆路达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现双方一致同意解除该《合作协议书》,依法可以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原告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上海保盈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上海保盈公司主张涉案生产线未调试完成,原告安庆路达公司至庭审终结前,未提交生产线调试完成并正常生产的相关证据,根据双方在《合作协议书》第二条第1项中约定:“乙方(上海保盈公司)的总投入为240万元,其中签订本协议后支付给甲方(安庆路达公司)100万元,待生产线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后的1周内,支付给甲方余款140万元。”原告履行生产线调试完成并正常运行的义务在前,被告给付下余投资款义务在后,故被告不付清投资款40万元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不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5万元违约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律师费的诉求,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4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驳回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安庆市路达矿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上海保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