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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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30
发布日期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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