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统业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国际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城发集团(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润邦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审查认为,中交运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及理由均不能成立。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城发集团与国际商品交易所恶意串通转让中金海岸公司股权、损害中交运泽公司利益。国际商品交易所长达十年时间拒付剩余股权转让款,在欠付中交运泽公司股权转让款的情况下将中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给城发集团,却未将对价支付给中交运泽公司,存在不诚信行为。但对城发集团而言,其受让中金海岸公司股权经过了专项尽职调查、资产评估、财务审计、股东会决议等程序,也经过了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复同意,形式上完备,受让价格亦公允。虽然中交运泽公司与国际商品交易所就中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存在争议,但城发集团受让之时,股权已登记在国际商品交易所名下,且当时中交运泽公司与国际商品交易所签订的《仲裁案和解协议》尚未解除,按照该协议亦是由国际商品交易所继续支付股权转让款,而非将股权返还给中交运泽公司。因此,不能以城发集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交运泽公司与国际商品交易所之间存在争议为由,即认为城发集团受让中金海岸公司股权存在恶意。至于9.08亿余元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城发集团也是按照国际商品交易所的指示完成,亦不能以中交运泽公司未从中受偿,即推断城发集团与国际商品交易所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中交运泽公司利益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而中交运泽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城发集团和国际商品交易所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中交运泽公司的相关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交运泽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运泽浚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0-2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