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
重庆市大足区玖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11民初653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住***。

负责人:朱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欢,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行)重庆大足支行(以下简称大足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大足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行大足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借期内利息888.63元,截至2019年5月30日的复利3.94元;2.被告***支付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被告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被告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利随本清);3.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律师费2800元。其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重庆市大足区玖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俞公司)填写了《建行重庆分行对公综合服务申请书(2017版)》,开通网上银行并领取网银盾;2018年2月27日,被告***也成功开通个人网上银行。2018年5月30日,玖俞公司开通小微企业快贷服务并在线授权被告***进行贷款申请,后被告***登陆建行进行快贷操作,系统根据被告***的申请生成《建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人为玖俞公司和被告***,原告向玖俞公司和被告***提供借款额度70000元,贷款年利率为7.395%,罚息利率为年利率11.0925%,后原告按约定向玖俞公司和被告***发放借款70000元,但玖俞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通过简易程序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人均不履行还款义务,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告***为玖俞公司出资人,玖俞公司在未通知债权人即原告的情况下进行注销,属于恶意注销,被告***应对公司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借款本金70000元,至2019年5月30日的期内利息888.63元、复利3.94元,律师费840元,合计71732.57元;后期罚息、复利分别以70000元、888.63元为计算基数,均按年利率11.0925%自2019年5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大足支行负担24元,被告***、***负担7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于中跃

二零二零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甘珊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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