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高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453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三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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