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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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矩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 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郧西鑫运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郧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390000元及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8月24日尚欠的利息1105755.7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8.1%计算的利息及逾期加收4.05%罚息; 二、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郧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郧西鑫运公司、***、***对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被告陕西矩邦公司以其单独享用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建筑面积896.63平方米不动产[1、不动产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2号,不动产单元号610112013018GB00003F00010064,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1308.85㎡/房屋建筑面积:193.42㎡,房号:11401;2、不动产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4号、不动产单元号610112013018GB00003F00010066、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1308.85㎡/房屋建筑面积:2,5.25㎡,房号:11403;3、不动产证号:陕(2019)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单元号610112013018GB00003F00010067,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1308.85㎡/房屋建筑面积:181.96㎡,房号:114047]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上述执行事项,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65元,减半收取45432.50元,由被告郧西皓月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