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原告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679820.68元,自2019年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69441.30元,并支付该货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19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195元,由被告龙能科技(苏州)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 判 长 荣文华 审 判 员 陈 琳 人民陪审员 陈建荣 ?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恺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