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博伲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茁高浦商贸有限公司 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昀军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博伲公司上诉称,案涉票据出票人为株洲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故请求本院追加XX公司为本案第三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上海炫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炫甾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原审法院)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上海昀军实业有限公司选择起诉炫甾公司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与法不悖。博伲公司提出的追加第三人请求不属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1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