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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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7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杭州-桂林线、杭州-三亚线的销售押金共100000元, 2021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贵公司于2017年11月29日汇给本公司2笔押金,包括:首都航空的杭州桂林航线押金伍万元整和首都航空的杭州三亚航线销售押金伍万元整。该销售项目于2018年3月底结束,押金无损,但是因为首航航空一直未将该押金退还到本公司,目前尚未将这2笔押金退还给贵公司。特此说明”。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出具上述《情况说明》后截至开庭前并未退还其押金。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国内支付业务回单、天天商旅集团收款收据、情况说明等证据及原告、第三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已确认双方之间的销售合作关系于2018年3月底终止,被告应退还原告押金而未退还。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提供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国际旅游票务有限公司款项100000元及资金占有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浙江天天商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二年一月六日 附录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06 |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