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廊坊玛连尼-法亚机械有限公司
石家庄燕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石家庄燕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含原告“玛连尼”、菱形图案标志性字符名称的侵权商品;

被告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停止使用被告石家庄燕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租的涉案侵权商品;

被告石家庄燕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廊坊玛连尼-法亚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5万元;

驳回原告廊坊玛连尼-法亚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41元,由原告廊坊玛连尼-法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544元,被告石家庄燕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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