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艾科普高新技术有限公司
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利息908.9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8日止,从2021年5月9日起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另计);

二、被告***、***、***、***、南宁海酩威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广西艾科普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在被告广西海酩威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186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案件受理费33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5元,共计5682元(原告已预交),由七被告共同负担。

上述应履行的义务,义务人应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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