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鑫晨志恒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黔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高**与被告丁*、贵州鑫晨志恒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高**购房款245135元;

三、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高**违约金30600元;

四、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高**损失30000元;

五、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丁*负担4167元,由高**负担978元;诉讼保全费2434.66元,由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0元,由丁*负担8335元,由高**负担19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2-29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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