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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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鑫晨志恒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黔博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140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高**与被告丁*、贵州鑫晨志恒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高**购房款245135元; 三、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高**违约金30600元; 四、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高**损失30000元; 五、驳回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45元,由丁*负担4167元,由高**负担978元;诉讼保全费2434.66元,由丁*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90元,由丁*负担8335元,由高**负担19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