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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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施**、邱**工程款212320元及利息,利息以21232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付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财产范围内不足以承担上述债务的,由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施**、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6元,由原告施**、邱**负担2419元,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 发布日期 | 2022-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