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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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 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内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丘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000万元及截止2019年11月20日的利息515666.67元及之后利息(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偿还完毕日止,按月利率12.75‰计算); 二、被告孙**、冀*、***、郎**、孙**、张**、王**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南宫市宏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700.83平方米、1038.2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南国用(2015)第023-108-1-1-2号和南国用(2015)第023-297-1号)和抵押的4090.29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南宫房权证南房权证南宫字第**)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原告对上述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653元,由被告清河县金盾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