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椰树集团海南椰汁饮料有限公司
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椰子汁产品上使用仿冒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椰树”牌椰子汁产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三、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被告枣庄全顺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宏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人民陪审员  蒲晓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瀚予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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