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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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 沁阳市工伤保险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被告)李*与被告(原告)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原告)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382元、护理费6307元、欠发工资12000元。 三、驳回原告(被告)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焦作市上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0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