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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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应当进一步查明苏E×××××车辆退车协议的真实性,郸城县义情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苏E×××××车辆的租赁费。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31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昆山义情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