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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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西峡县鑫龙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6万元及利息(在未逾期期间内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0.23%计算,逾期利息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5.345%计算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利息919881.65元应从上述利息计算中予以扣除)。 二、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豫(2018)西峡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被告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的豫(2018)西峡县不动产权第0××5号不动产享有抵押权,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被告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西峡县鑫龙矿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符**、余**、符**、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301元,由被告河南省鑫龙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中亚冶金耐材有限公司、西峡县鑫龙矿业有限公司、西峡县鑫龙钢业有限公司、符**、余**、符**、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8-11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