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正大恒发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濮阳市正大恒发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20年1月初原告经他人介绍,陈绍强与原告负责人联系,声称其代表河南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承包原告的正大家居商贸城建材馆工程项目。经多次商谈原被告于2020年1月6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台前县新城区转盘西30米路北的正大家居商贸城建材馆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建筑总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工期为180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原告下发的开工通知书日期为准。原被告将合同内容协商后,原告将本合同以邮寄的方式送达至被告处,被告盖章并由陈邵强签字。原告于2020年4月份左右向被告送达开工通知书,因疫情未开工。2021年原告因洽谈工程事宜联系不到陈绍强,原告与被告其他负责人取得联系,但经向被告核实,被告表示对该份合同并不知情,该份合同的公章也不是被告的备案公章,陈绍强并不是公司的员工。被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情况告知函一份,原告才得以确认该份合同是由陈绍强私刻被告公司公章伪造的。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20010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案外人陈绍强2020年1月6日冒用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台前县新城区转盘西30米路北的正大家居商贸城建材馆建设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建筑总面积约为5万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1月15日,工期为180天。合同签订后,并未实际施工。后经原告与被告负责人联系,确认合同被告并知不知情,系案外人陈绍强伪造公司印章。被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原告出具情况告知函一份,并出具一份印有被告备案用章的书面证明。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告知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于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盖章之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代理人的,即便其未在合同上盖章,甚至盖的是假章,只要其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真实的,或能够证明该假章是自己加盖或同意他人加盖的,仍应作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反之,盖章之人如无代表权或超越代理权的,则即便加盖的是真公章,该合同仍然可能会因为无权代表或无权代理而最终归于无效。本案中,陈绍强在签订涉案合同是未能提供证据以证明其对被告具有代表权,在原告提交的《情况说明函》中被告明确否认了陈绍强有代表公司盖章签字的权利,且被告并不认可涉案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因此,案外人绍强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濮阳市正大恒发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濮阳市正大恒发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25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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