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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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省纪元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99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日起以499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84元,由原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639元,被告吴**负担11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