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林*作为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被告浙江昆仑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有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长兴昆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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