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内黄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部**、陈**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86872.7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31日起至还清垫付款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的利息(计息本金86872.7元); 二、如被告部**、陈**届时未按期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还款义务,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部**名下的抵押车辆(车架号LBEMDAFC1EZ310008)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部**、陈**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部**、陈**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6元,由被告部**、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4 |
| 发布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