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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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上海穗华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上级人民法院关于集中管辖的相关要求,本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附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裁判日期 | 2022-01-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