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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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康宁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保险赔偿金180000元给付第三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支行,用于折抵原告在第三人处的贷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