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高邮市庆鹏液压机械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先行执行被执行人高邮市庆鹏液压机械厂所有的龙门剪设备,经强制执行后再就其不能清偿部分在12万元范围内执行异议人钱**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1-11-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