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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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旋挖工程款人民币48797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该息以487974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业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设备进出场费人民币20000元; 二、撤销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四、驳回原告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1民初82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告宋**对上列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苏**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514元,减半收取8257.00元,由苏**负担5054元,陈**负担3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0元,由苏**负担8620元,由宋**负担86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 发布日期 | 2022-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