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易门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20万元及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按年利率6%计算,2021年10月11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按年利率9%计算),并对未支付的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复利; 二、被告周*、吴***、沈**对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位于易门县×××等5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云(2019)易门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被告云南磨浆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周*、吴***、沈**负担(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 发布日期 | 2022-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