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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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华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采王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货款39582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胶袋,被告确认欠货款39582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交了采购单一份、发票四张、送货单二十四张。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结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被告多次向原告赊购胶袋,共拖欠货款39582元未付。 2021年7月27日,原告提起本诉。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原告支付保全申请费416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提交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应支付货款39582元。因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纠纷发生之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华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三水金采王塑料制品包装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95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9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6元,合计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华系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