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卫市盛华工贸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卫市盛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18日签订的《关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 二、被告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股权转让款2625万元,支付资金占用损失4366677元,合计3061667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731元,由原告***、***负担34848元,被告宁夏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48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