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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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本金9628099.79元(被告偿还的数额已扣减),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16日,罚息335007.1元、复利4654.74元;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代理费16万元; 三、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淮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760元,由被告山东景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73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负担3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新广 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 人民陪审员 杨 晓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