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史*、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借款本金283,499.97元; 二、被告史*、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截至2021年3月8日的利息13,065.04元、逾期利息2,677.78元,以及自2021年3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296,565.01元为基数,按《个人贷款消费易协议书》约定的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 三、被告史*、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西支行律师费8,977.28元; 四、如被告史*、沈*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与被告史*、沈*协商,以被告沈*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平南二村22号304室的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6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超出债权部分价款归被告沈*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史*、沈*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6元,由被告史*、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