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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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288938元;

二、由被告贵州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因伤残造成的各项损失10239.4元;

三、被告贵州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超额垫付的47760.6元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时予以扣除并直接支付被告贵州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1元由被告贵州鹏宇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原告请求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

裁判日期 2019-03-28
发布日期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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