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天乙堂中医院有限公司
徐州市千家惠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市千家惠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129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66129元,由原告徐州市千家惠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129元,被告徐州天乙堂中医院有限公司负担56000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收款单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徐州泉山支行营业部,账号:62×××69,逾期不交,将移交本院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徐州天乙堂中医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千家惠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1月1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反馈、及徐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

三、2021年10月18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到庭。

四、2021年12月1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

五、2021年12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31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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