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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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宁县支行 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和支付截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复利、违约金844267元;并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支付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的利息;以300万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支付从2020年3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复利、违约金; 二、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对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如果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上述债务,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以拍卖、变卖等方式处分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建宁县濉溪镇工业路7号1幢1层的土地和在建建筑物,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闽2018建宁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23号),所得价款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福建建宁县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54元,减半收取18777元,由福建冠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建宁县人民法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