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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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款23,424,174.7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22日起按3倍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变更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4民初3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3,424,174.73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已经完成的睢县鑫业时代广场二期3#、4#、8#、9#楼及2#-3#、9#-10#之间的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37,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659000,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0元,由睢县鑫业置地有限公司负737960.11,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363,472.8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