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芜湖润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润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宋**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商铺租金2881元;

二、被告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芜湖润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租金288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向宋**支付自2020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安徽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芜湖润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5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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