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涡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为***办理位于涡阳县谷水路东侧的“涡阳县上城公寓”(又名谷水怡景)1幢3单元1105号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4元,减半收取1497元,由安徽宏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