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3322.7元及利息(该款自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盛昌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21元,由被告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