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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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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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重庆晋愉岭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00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本金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诉讼费191800元,由被告重庆晋愉岭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