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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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九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旭原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九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要求旭原公司赔偿2020年12月漏水损失77514元的请求,并以此抵销应付工程款。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对于2019年2月的漏水维修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对2020年12月再次漏水的原因和质保期的认定存在错误。具体如下:1.2019年2月发生漏水后,对于案涉管道的维修是由旭原公司进行的,我司是对第三人场所进行了维修和赔偿,而非对漏水的管道进行维修。因此,一审判决书第15页第2段“另一方面第一次漏水后九诺公司进行了维修,无法查清第二次漏水事故的原因”存在事实认定错误。2.鉴于2019年2月第一次漏水后,旭原公司对管道进行了维修,故其应对维修后管道的质量继续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针对维修部分的质保期应当自维修完毕之日起计算。3.漏水原因在于旭原公司选材错误。我司提交的主合同附件证明案涉管道应使用耐高温材质,而提交的国标文件证明旭原公司实际使用的PVC管道不耐高温。一审时我司将管道带至法庭,现场展示了不耐高温导致变形的部位。基于上述事实,我司认为旭原公司选材错误是违约行为,不适用质保期的规定,对于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旭原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旭原公司辩称,九诺公司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旭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九诺公司立即支付加工价款424828.27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诉讼费由九诺公司承担。 九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旭原公司赔偿因施工质量缺陷以及拒绝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的损失合计199194.8元;2、反诉诉讼费由旭原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案涉施工合同的订立 2017年2月6日,旭原公司和九诺公司订立《南通九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6号楼3层净化车间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3.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优良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有权扣留质量保证金或部分质量保证金。13.2双方针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由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15.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21.1本施工工程的合同价款2650000元(含11%增值税)。22.1本工程无工程预付款支付,业主根据工程进度计划及实际完工情况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支付如下:(1)材料及人工、设备进场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5%,即人民币927500元;(2)彩钢板现场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530000元;(3)主机设备安装完毕及地面施工完成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人民币397500元;(4)第三方检测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530000元;(5)剩余10%作为质保款,质保期为2年,每年支付合同金额的5%,即人民币132500元,质保期为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日起算。23.1承包人应及时向业主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业主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业主工程师的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28.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使用的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8.2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根据业主需求,48小时到现场,免费进行工程维修。29.1当本合同已经实质上完工,并合格地通过了按合同规定的交工检测、检验,业主应在14天内审核,并在批准后21天内组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业主主持,由设计、施工、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二、案涉工程检测情况 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检测报告一份,委托单位为九诺公司,样品名称为洁净室环境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检验,男一更等16个洁净室均达到10万级净化技术要求,无菌一更等10个洁净室均达到1万级净化技术要求,阳性对照室等3个百级区均达到100级净化技术要求。九诺公司认为这只是关于环境检测的报告,系竣工工程中的一个环节。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未经整体验收。 九诺公司提交了一份九诺公司洁净车间的验收报告及问题项,处理结果为扣除第二笔款项60000元对消声器等问题的增加保证金,验收人:张喜鑫2018.11.2。但该验收报告及问题项并非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仅验收人处有签名,亦未经旭原公司确认。 三、案涉工程付款及开票情况 九诺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付款927500元,2017年4月12日付款530000元,2017年6月8日付款397500元,2018年11月6日付款470000元,主合同合计收款2325000元,2018年9月3日增项部分付款19419.73元。九诺公司陈述按照合同约定其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应付款530000元,但因检测报告中显示消声器存在问题就扣减了60000元。旭原公司向九诺公司开具发票26份,开票金额合计2404419.73元。 四、关于案涉工程的增加项目 2019年6月10日,旭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九诺公司发送了增加工程报价单,其公司报价增项金额为171681.96元,九诺公司于同月25日答复旭原公司,确认的是119248元,九诺公司在邮箱中留言:陈总,请看附件里确认的内容。旭原公司认为九诺公司的邮件答复应视为对增加工程部分金额的确认,九诺公司认为仅仅是对工程量报价的确认,增加工程量应当以实测为准,经其公司实测,对防火隔墙和防火门两项有争议,防火墙实测面积是228.14平方米,防火门实测面积是12.6平方米,这两项合计是39108元,庭审中旭原公司不同意共同去现场勘验。 关于增项部分已付款19419.73元,旭原公司提供了另外一份由双方盖章确认的增加工程报价单,载明项目工程总价为19419.73元,旭原公司陈述19419.73元系另外的增加工程,与其主张的119248元是两码事,单独开票、单独结清。 五、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发送的邮件 九诺公司认为因案涉工程旭原公司施工选材不当导致其厂房漏水并造成其楼下案外人敬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善公司)实验室漏水。九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公司与旭原公司的往来邮件以及照片,拟证明其公司发生漏水后旭原公司未理睬。九诺公司张喜鑫于2019年2月21日向旭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肖经理,这是敬善生物漏水事故工程报价单,请与周厂核对,尽快出回复,谢谢!同日九诺公司张喜鑫再次向旭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关于2月18日漏水事故,1.漏水情况已经明确,是你司选材原因造成事故,且加湿器只在冬季才开启,使用时长不到1年。2.敬善生物所报修复款已与你公司多次沟通,你司拒绝沟通款项问题,如你司继续采取不沟通方式,敬善修复款将直接从工程款扣除!九诺公司提供旭原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的回函一份,载明:一、该工程完工验收后,你公司已生产了一年半,在生产过程中均未出现漏水等现象,现漏水情况不明。二、敬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列的修复要求及损失,均是敬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方面所主张,我公司均不予认可。九诺公司张喜鑫向旭原公司发送告知函,主要内容:您好,关于2.18敬善生物漏水事故处理进展,我司已于本日(2019年3月5日)与敬善生物科技江苏有限公司签订修缮合同,我方已聘请第三方拆除实验台且已完成拆除,所产生费用从尾款扣除。关于我司工程修缮工程问题:1.加湿器下排水管,JK1-JK5空调系统,添加冷却用水槽共5个。2.消毒间与女二更电子连锁门方向错误,不符合图纸设计要求,需要更换不锈钢门。以上共两处修缮事项,请于2019.3.7前委派人员进行修缮。 旭原公司质证认为,邮件和照片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其公司未去现场无法比对照片的真实性。 六、关于九诺公司主张的损失 九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洁净室维修服务合同、付款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因案涉工程漏水于2019年2月导致案外人敬善公司浸水,其公司聘请维修公司对敬善公司洁净室进行维修产生维修抢救费112900元。洁净室维修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为:2019年3月1日,九诺公司(甲方)委托江苏双璞洁净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维修敬善公司(丙方)洁净厂房泡水改造项目,根据丙方提出的技术要求及有关资料,给乙方实际现场勘察并由丙方确认维保方案等,签订如下维保服务合同书。一、维保服务内容及期限:1.泡水机制中空石膏夹心彩钢板顶板更换;2.泡水机制岩棉夹心彩钢板墙板更换;3.泡水PVC卷材地面更换;4.泡水高效过滤器更换;5.拆除中涉及到的风口、照明、插座等拆装。6.(详见工程量报价清单和维修范围说明:附件一、附件二和附件三)……二、本合同总价:1.106400元;三、付款方式:本合同经签字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80%,即人民币85120元,收到该笔款项后乙方开始安排维修计划,待丙方对该合同范围内项目验收合格后,在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余款21280元,甲方不应因其他不在该合同范围内项目的问题而不支付该笔款项……五、维修服务及验收:……3.本合同未包含万级洁净实验室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由甲方负责联系第三方环境监测服务并支付相关费用,并将第三方环境监测报告交由丙方。第三方环境检测工作需在竣工后立即进行并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监测结果,30个工作日内给出洁净区环境监测报告……十、本合同附则:……4.(附件一:施工清单,附件二:施工说明,附件三:增项清单)视为本合同附件。2019年3月8日,九诺公司支付给江苏双璞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预付款85120元,2019年5月16日,九诺公司支付给江苏双璞洁净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洁净室维修费27780元,以上合计112900元。 九诺公司提供卫生检测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付款回单、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其公司为案外人敬善公司进一步维修产生的检测费3860元。卫生检测技术服务委托协议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4月8日,九诺公司(委托单位、甲方)与江苏华信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被委托单位。乙方)签订卫生检测服务委托协议书,被检测单位为敬善公司,约定:1.检测项目及数量1.1尘埃粒子、风速、噪声、照度、换气次数、沉降菌、湿度、温度、静压差。1.2万微生物洁净区域预计11处开展检测……5.3本次检测合计费用3860元……2019年4月10日,九诺公司支付给江苏华信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卫生检测技术服务费3860元。 九诺公司提供采购合同、付款明细拟证明采购设备400元,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2019年5月6日,九诺公司作为甲方与上海亚耀实验设备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控制面板用于通风柜,总金额400元,2019年5月10日,九诺公司支付给上海亚耀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通风柜控制面板的费用400元。 九诺公司提供实验台柜维修合同、付款明细、增值税发票拟证明采购实验台30**元,实验台柜维修合同主要内容:2019年4月27日,九诺公司作为需方与无锡欧嘉亿实验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实验台柜维修合同,约定实验台维修1次金额为3005元,2019年5月13日,九诺公司支付给无锡欧嘉亿实验装备有限公司实验台维修人工费3005元。 九诺公司提供装修委托合同、付款明细、增值税发票,拟证明漏水事故给案外人安诺公司造成损失1515.8元,主要内容为:九诺公司作为甲方与季金林作为乙方签订装修委托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概况1、施工改造地点:生命健康产业园6号楼2层与3层维修2.施工内容:2层原吊顶维修(重新施工)、3层下水维修……二、工程价款及结算约定1.工程总价款(含税款价):1515.8元……2019年5月17日,九诺公司支付给季金林安诺办公室维修款1515.8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九诺公司提供保洁费发票以及付款回单,拟证明因漏水事故产生保洁费1900元,付款时间为2018年6月21日,发票开具时间也在漏水事故发生之前。 九诺公司主张其公司发生第二次漏水给案外人造成损失,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供邮件往来记录,2020年12月23日九诺公司范慧峰向旭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肖总,请查看邮件,九诺公司在12月22日下午由于JK1空调加湿器排水冷却器失效造成排水器、县变形引起漏水,对二楼敬善生物公司造成损失,同样的漏水事件已经是第二次发生(2019年2月份一次),经检查该次漏水事件为贵司为我们三楼施工上的材质选择不当造成(冷却器不耐高温、配水管不耐高温)。1.针对漏水事件,为恢复我们生产,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我们会进行检修来予以保障(冷却器制作新的,排水管抢修);2.长期措施会将排水管更换为耐高温的排水管,避免第三次发生漏水,造成事故;3.二楼敬善公司在确认损失中,损失会整理发送清单与报价;4.会聘请第三方进行评估,评估九诺公司对敬善公司对生产是否造成影响;以上四点会产生费用,该费用需要由贵司承担,请知晓。其中第二点可以由贵司负责整改,请在接到该邮件二日内予以答复……2021年1月6日九诺公司范慧峰发送邮件给旭原公司,主要内容为:针对漏水事宜,我们JK1冷却器已更换(见附件1),JK2的冷却器也将择时更换,二楼受损区域的维修费已统计(见附件2),针对已经发生的二次漏水事件,原有的排水管道需要更换,报价清单详见附件3,所有的处理方案详见告知函(见附件4),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2021年1月13日,九诺公司范慧峰向旭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鉴于截止到1月12日贵司未对1月6日邮件内的告知函进行任何反馈,我们默认为贵司已接收告知函内容。按照告知函的内容,我们开始着手对应的维修工作。JK2冷却器更换(JK1加湿器冷却器已更换,见1月6日邮件内附件合同);排水总管进行更换(见1月6日邮件内附件报价);二楼受淹区域进行维修(见1月6日邮件附件报价);排水总管进行更换(见1月6日邮件附件报价);二楼受淹区域进行维修(见1月6日邮件内附件报价);以上三项内容的费用将从贵司的工程尾款内扣除。请知晓。2021年1月14日,九诺公司范慧峰向旭原公司发送邮件,主要内容为:肖总,空调机房内有以下隐患,1.见下图,机房内有三处区域未放置地漏,只安装了排水管,而且排水管与地面连接处未做防水,有很大的缝隙,会导致地面有积水就会漏到楼下去,对楼下造成损失。2.见下图,我们JK1与JK2空调的风管连接处(6处)未安装软接,违反GB50019-201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12.3.6要求(见下图),对于空调机组的运行带来很大隐患,已发生多次共震,对支架,彩钢板造成冲击。12.3.6冷(热)水机组、空气调节机组、通风机以及水泵等设备的进口、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接头。水泵出口设止回阀时,宜选用其有消除水锤功能的止回阀。整改措施:1.机房内三处排水处需要安装地漏并进行防水密封处理;2.JK1与JK2二台空调的六处风管连接处增加软接;以上二个整改措施会发生费用,请在1月20日前进行反馈,是由贵司来进行整改还是我司进行整改,并提供整改完成时间。 关于第二次漏水事故,九诺公司提供其公司与泰州汇宏机电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以及工程项目预算书,合同约定:项目为漏水彩钢板维修项目,规格为敬善公司彩钢板漏水处理,提供第三方检测合格报告及业主签字,合同金额为28000元。九诺公司提供了2021年3月31日支付28000元的转账凭证。 九诺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如东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名称为漏水抢修,规格为1.加湿器冷却器制作,1.5mm304不锈钢2.排水管道漏水潜修,含保温,总金额2200元。九诺公司提供了2021年1月8日的支付2200元的转账凭证。 九诺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如东建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拟证明其公司对空调机房排水管道进行了改造解决漏水问题,产生费用39909元,采购合同主要内容为:2021年1月29日签订采购合同,项目为水管改造项目,规格为空调机房总排水管更换,详见附件技术要求,总金额为39909.36元。 九诺公司主张原排水口与地面未做防水,不符合施工质量要求,有重大安全隐患,风管未安装软接,违反行业标准,其公司进行整改,产生费用5505元,并提供其公司与江苏华耀建设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一份,主要内容:物料为空调系统整改,规格为1.加湿器增加地漏,做防水;2.新风管道加软接,总金额为5505.36元。 旭原公司对九诺公司主张的损失质证认为,均系九诺公司与第三方的单方行为,未经其公司确认,真实性有异议,不予认可,且也不能直接证明其公司所做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的问题:1、九诺公司能否扣除60000元作为对消声器的保证金?2、增项部分的工程款如何确定?二、关于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如何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案涉工程价款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2017年2月6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南通九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关于6号楼3层净化车间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九诺公司向旭原公司应付合同总价款共计2650000元,施工合同对应的已付款金额为2325000元,关于九诺公司提出扣除60000元的问题,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为265000元,九诺公司主张另外再扣减60000元作为消声器的质保金不符合合同约定,也未经旭原公司确认,对此不予支持。关于增加项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旭原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了九诺公司车间增加工程报价,旭原公司主张工程增项的金额为119248元,九诺公司不予认可,其公司认为邮件只是对报价的确认,防火墙和防火门的实际测量面积分别为228.14平方米和12.6平方米,这两项金额为39108元,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仅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认工程报价,未约定工程量的计算是否以工程报价单为准,参照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量的确认条款,也应由双方共同参加计量,庭审中旭原公司不同意共同去现场勘验,故一审法院认定争议的防火墙和防火门的工程量以九诺公司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计算,经核算为39108.2元,增项部分金额经一审法院核算合计为89236.3元。关于增项部分九诺公司给付的19419.73元,一审法院认为,旭原公司提供的总价为19419.73元的工程报价单由旭原公司和九诺公司共同加盖了公章,且与旭原公司主张的119248元的增加工程报价单所载的项目不存在重合,故已付款19419.73元并非对应案涉争议的增加工程。 二、关于案涉工程因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认定问题 1.关于双方质保期的争议,施工合同22.1条第5项约定“质保期为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日起算”,旭原公司认为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作出的检验报告视为已经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应以此作为质保期两年的起算点,九诺公司认为江苏省医疗器械检验所作出的检验报告仅仅是针对环境检测所作的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日应从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起算。根据查明的事实,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案涉工程未经整体验收,而九诺公司未经整体验收便实际使用应视为验收合格,但是不免除旭原公司应承担的质保责任,此外施工合同22.1条第4项约定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的20%,即支付人民币530000元,对于该笔款项九诺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支付了470000元,九诺公司的付款行为表明其公司认可除消声器外的其他部分已经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以此作为质保期的起算点。 2.根据查明的事实,九诺公司于2019年2月向旭原公司提出漏水问题,并要求派人修缮,并将案外人的修复报价款发送给旭原公司,因此一审法院认可九诺公司于质保期内通知旭原公司维修以及告知旭原公司漏水事故需对案外人进行维修的事实。因案涉工程排水管和防水已被整改,现予以核查漏水原因以及维修的必要性、合理性方面的鉴定已难以进行。据前所述,案涉工程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事故,且九诺公司已经通知旭原公司并发送了旭原公司案外人的相关维修报价,故旭原公司应承担相应维修费用的支付义务。 3.关于旭原公司主张的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九诺公司主张的漏水事故损失有两次,第一次发生在2019年2月,第二次发生在2020年12月,关于第一次漏水事故九诺公司主张的损失为:一是给敬善公司维修产生的费用:1.洁净室进行维修抢救发生112900元;2.检测费用3860元;3.维修采购控制面板400元;4.维修实验台30**元;二是致案外人安诺公司吊顶泡水,九诺公司为其采购维修设备花费1515.8元。三是清洁费1900元。一审法院认为,第一次漏水事故损失属于质保范围,且九诺公司提交了与第三方的维修服务合同、付款凭证、第三方出具的发票等证据,能够证明维修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1900元保洁费付款时间以及发票开具时间均在漏水事故发生之前,故对1900元保洁费不予支持。关于第二次漏水事故产生的维修费用一方面已经超过了质保期,另一方面第一次漏水后九诺公司进行了维修,无法查清第二次漏水事故的原因,因此对再次发生漏水事故产生的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主合同未给付的金额除265000元质保金外尚有60000元工程款未给付,增项部分未付工程款为89236.3元,旭原公司应负担的损失金额为121680.8元从质保金265000元中予以扣减,质保金余款143319.2元由九诺公司返还给旭原公司,故九诺公司应给付的工程款为60000元+89236.3元+143319.2元=292555.5元。 此外,旭原公司在本案中还主张九诺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由于其公司未承担质保责任而产生争议,进而九诺公司至今未能支付工程款,故此旭原公司主张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九诺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旭原公司工程款292555.5元。二、驳回旭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九诺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7672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10692元,由旭原公司负担3329元,九诺公司负担736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7元,由九诺公司负担1606元,旭原公司负担2521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九诺公司主张的第二次漏水造成的损失是否因旭原公司的责任所导致;如果应予赔偿,赔偿金额应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九诺公司主张,第一次漏水后系由旭原公司提出加装冷却器的维修方案并提供冷却水槽,旭原公司对此予以否认,故九诺公司应就此提交相关的证据。结合本案其他事实可知,电子邮件系双方工作联系的主要方式之一,故对于维修方案的拟定、冷却器的形态及制作、交付、安装等,双方亦应存在相应的邮件往来,或者以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但九诺公司就此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显然有悖常理。且据九诺公司陈述,目前冷却水槽已拆除,其上亦无任何生产商标识,故依照目前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第一次漏水后维修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系由旭原公司进行。九诺公司在发现第一次漏水后进行了修缮,并支出了相关费用、承担了相应损失,一审判决已支持其关于该部分的诉请,现其主张第二次漏水后的损失,但由于第一次修缮系由其自行进行,且两次漏水时间相隔近两年,故难以认定第二次漏水的原因仍与旭原公司存在关联,故对于九诺公司要求旭原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九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南通九诺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