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博西华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浙江博西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89157.3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的利息为4709.76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浙江博西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800元;

三、被告黄**、宋**、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17元,减半收取计4458.50元,由被告浙江博西华电器有限公司、黄**、宋**、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6
发布日期 20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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