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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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龙泉市东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资产((2019)浙龙证内字第226号公证书中的第1项水轮机、第3项1号主阀、第4项水轮机、第6项2号主阀、第12项1号电力变压器、东坑水电站仓库内的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在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35394.6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6日已产生利息、罚息4259509.0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6月2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对龙泉市市政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135394.6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6日已产生利息、罚息4259509.0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9年6月27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105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56元,由被告龙泉市东坑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