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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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 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限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材料款72900元; 二、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时**与第三人张**于本判决生教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2万元; 三、限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20000元; 四、驳回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5元及财产保全费3270元,共计8135元,由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时**负担7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730元,由山东金砼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196元,由时**负担85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2-0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