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市支行 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 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虹(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桐乡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商铺回报收益16368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753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42014.93元;以86149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计34373.45元;以16368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桐乡中虹置业有限公司对杭州鑫岛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0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缴纳帐户户名:桐乡市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帐号:62×××67,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