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
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65393.00元。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民初7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20851.55元。

四、驳回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25.00元,申请费2270.00元,合计8295.00元,由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401.00元,由淄博恒昌建工有限公司、***负担489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00元,由***负担464.80元,由淄博炫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3.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1-2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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