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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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25695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97元,由被告***、庆云县恒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484元,由原告***负担413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2484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